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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務網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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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索   引  號 :
11120000000125495G/2022-00002
發 布 機 構 :
天津市公安局
發 文 字 號 :
津公規〔2022〕2號
主    題 :
公安\治安管理
成 文 日 期 :
發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公規〔20222


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印發

《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濱海新區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關直屬單位:

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津政規〔20216號)有關規定,對《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天津市公安局

20221210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公民申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規〔2021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本市的公民(以下稱“來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簽發、制作、簽注、注銷等相關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稱“受理單位”)具體負責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簽注、補(換)領、注銷等業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區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簽發,市公安局制證機構負責居住證制作。

第四條 來津公民辦理居住登記不收費。居住證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居住證換領、補領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每證繳納10元工本費。

第五條 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來津公民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居住登記辦理人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六條 來津公民擬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在簽訂合同、協議后7日內向出租房屋、單位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送來津公民信息,同時帶領來津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單位申報居住登記。

第八條 來津公民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日租房、民宿、農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住宿,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 來津公民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通過網絡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合法居所證明。

合法居所證明材料: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屋買賣協議)原件或復印件;

(二)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賃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三)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屋買賣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確認書》原件或復印件;

(四)居住在單位(學校)內部的,提供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原件;

(五)其他合法居所證明。

第十條 受理單位對公民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審驗證明材料,符合申報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并將申請人基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打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交由申請人保管;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的,受理單位審驗通過后,申請人可通過網絡下載打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全面、準確采集來津公民人口信息,積極拓展信息申報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報居住登記和有關單位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章 居住證申領

第十二條 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十三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注期限等。

第十四條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十五條 申領居住證的,申請人應當向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登記滿半年的,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2.本人近期照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證標準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照片;

3.本細則第九條所規定的合法居所證明。

(二)在本市居住滿半年但未辦理過居住登記或者辦理居住登記不滿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申請人還需填寫一份《在津居住情況承諾書》(由受理單位提供)。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除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外,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關系的居民戶口簿或出生證等證明,受托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證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津公民,提供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及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證,可直接申領居住證,不受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的限制。

第十七條 受理單位收到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核查。

到受理單位現場提交居住證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打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時開具《領取憑證》。申請人有需求的,受理單位可出具《居住證受理憑證》。對需要變更、更正居住登記信息的,受理單位應在變更、更正居住登記信息后受理申領居住證。對材料不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交的全部材料。

通過網絡提交居住證申請,受理單位接到申請后應當一次性完成材料核對和證件審核,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簽發證件;對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經核查居住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不予簽發并將原因通過網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審核簽發

第十八條 居住證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對居住證申請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查。受理單位應在受理居住證申請當日將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轉遞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在5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反饋受理單位

第十九條 經核查居住證申請證明材料真實、合法的居住證申請,由受理單位于受理之日起5日內完成簽發,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局制證機構。經核查發現居住證申請證明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的,由受理單位駁回居住證申請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制作發放

第二十條 市公安局制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單位審核簽發之日起10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發放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0日內發放。受理單位收到證件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證件。

第二十一條 受理單位發放居住證時應核對領取人身份信息,并收回《領取憑證》。居住證申領人委托他人領取居住證的,受托人應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領取憑證》。

第六章 證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憑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證和變動后的合法居所證明,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申請簽注,持證人承諾仍在津合法居住、就業、就學的,受理單位當場辦理簽注手續。

申請變更居住地址簽注,申請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證、合法居所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受理單位當場辦理簽注。

居住證失效補簽或變更居住地址簽注,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親屬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機關應在5日內核查申請人居住情況。核查結果符合居住證簽注條件的,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辦理簽注手續;核查結果不符合居住證簽注條件的,受理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核查結果、不予簽注。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戶籍登記信息變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單位辦理換領手續。

受理單位辦理換領手續時,應當收回原證。換領、補領新證時,受理部門應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并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序和時限進行辦理。申請人應繳納居住證工本費。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同時具有紙質居住證和電子居住證,電子居住證與紙質居住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來津公民可以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津心辦”手機應用、“天津公安”手機應用、“天津公安民生服務平臺”微信公眾號申請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來津公民成功申領居住證后,可登錄“天津公安”手機應用自動生成電子居住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機關注銷居住證: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注銷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收回,無法收回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宣布注銷。居住證注銷信息由公安機關通報全市各用證單位。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收回的居住證應妥善保管、登記造冊,定期集中統一銷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1231日廢止。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落戶工作,確保積分達標的居住證積分持有人順利在津落戶,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規〔20216號)以及國家、本市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積分落戶的受理、審核、落戶手續辦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公安局應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窗口,負責積分落戶的受理、審核以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區公安分局負責居民戶口登記和居民戶口簿發放工作。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服務窗口網上受理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應當首先通過全國人口信息庫對申請人的戶籍身份進行審核,對無戶口人員以及戶口信息“錯、重”的,駁回積分落戶申請,待信息更正后重新辦理。

申請人身份信息審核通過的,按照規定流程進行下一環節。申請人申報積分落戶時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并上傳真實、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證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證(有效期內)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證已換領本市居住證的,還需提供京、冀居住證;

(三)居民戶口簿首頁、本人頁;

(四)《不動產權證》,申請落戶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與配偶、父母、子女之間共有的住房的,還需提供產權人或共有權人的身份證、《不動產共有權證》《同意落戶聲明》及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如結婚證、出生證等;

(五)已購住房但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上傳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屋買賣協議和契稅完稅證明;

(六)申請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上傳單位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條 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在工作單位注冊地的市、區人社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

第六條 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準予遷入證明》信息登記、核對工作。經核對無誤后,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的發放工作,通過郵政速遞的方式郵寄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第七條 申請人收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40天內,到戶口地公安機關將戶口遷出。戶口遷出30天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擬落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一)《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

(二)《戶口遷移證》;

(三)本人居民身份證;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戶地點材料。申請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名下合法產權住房落戶的,提供《不動產權證》、親屬關系證明及不動產權人同意證明;申請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的,提供單位集體戶首頁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77140號),積分落戶申請人提供虛假證件、材料騙取積分落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取消積分落戶資格,不予落戶;已落戶的,將本人及本人落戶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戶人員的戶口注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1231日廢止。